离职后未办理工作交接,所以拒发当月工资?
在调解过程中经常遇到因为员工离职没有办理工作交接而拒发工资的情形。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似乎只有这一种手段来督促劳动者来办理工作交接。但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工作交接是员工离职以后的后合同义务。员工在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工资结清。关于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离职办理工作交接后支付。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贸易公司担任会计一职,该公司只有其一人做会计,公司业务量也不大,由于公司领导经常对其发脾气,李某无法忍受决定离职。离职时领导要求其在找到下一任会计前再行离职,否则不支付当月工资。为节约公司成本,李某招聘了一名兼职会计,来负责接手李某的工作。兼职会计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只能在完成其原来的本职工作的情形下才能来李某所在的公司办理交接。所以双方就交接问题产生了争议,公司未支付李某当月工资4000元。
李某遂提起了劳动仲裁,在调解期间,李某认为自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但是公司领导坚持认为其交接的工作不符合要求,做的账本太乱无法使用。
通常来说,一方要求工作交接,一方要求支付工资的比较难调解。因为关于工作交接具体要交接哪些材料以及是否交接完毕,双方的争议比较大,而作为调解员的我们也无法知晓具体是否完成,所以在这个问题无法解决之前,公司也不会支付员工工资。
在这个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和李某沟通得知,公司每个月业务流水比较少,所以账本也比较简单,不存在公司领导所说的无法使用的情形。之所以在交接问题上产生分歧,是因为公司所招聘的会计根本没有时间来北京接手李某的工作,李某也因为迟迟无法交接导致交接不成。随后我们联系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表示随时可以过来交接,但是需要李某联系新招聘的会计,和会计来具体沟通交接的事项。最终李某联系了会计,成功完成了工作交接,公司也足额支付其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的支付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不论是否完成工作交接,都不得作为扣发工资的理由。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员工不办理交接是否就没有救济途径了,实则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主张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主张损失,而不应通过扣发工资的方式。